柳化股份(600423):柳化股份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1:13:47 中财网 |
|
原标题:
柳化股份:
柳化股份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
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和《关于对陆胜云、黄吉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主要内容: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柳化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2021年至2024年三季度,
柳化股份对部分应按照净额法核算收入的贸易业务采取总额法核算,导致上述年度相关财务报告收入成本确认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年报对上述贸易业务核算进行了规范。
(二)、未履行拟聘任董监高诚信档案查询义务
2022年至2024年2月,
柳化股份未按规定查询拟聘任董监高的诚信档案。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2、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主要内容:
“陆胜云、黄吉忠:
经查,我局发现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柳化股份)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2021年至2024年三季度,
柳化股份对部分应按照净额法核算收入的贸易业务采取总额法核算,导致上述年度相关财务报告收入成本确认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年报对上述贸易业务核算进行了规范。
陆胜云作为董事长、总经理,黄吉忠作为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公告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5年7月10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检讨、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