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意 宝(002095):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议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 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及审计方式; (三)审计工作开展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六)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如果执行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等原因,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有异议,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诉;也可向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议,复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的,复议期限可适当延长,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原因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七)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要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 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财产、避免公司或所属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公司应视其贡献,结合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 (一)拒绝接受、阻碍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有意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虚假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