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意 宝(00209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公司每年度给予独立董事一定金额的津贴,结合公司实际及可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情况确定或者调整,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独立董事不再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并发放。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岗位工资+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及岗位工资: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但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根据公司内部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其他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实施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及同地区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及同地区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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