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意 宝(00209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0:56:02 中财网
原标题:生 意 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3、4 、5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类型累计计算,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时,也应当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当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均应当累计计算。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3、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也应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等。

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适用累计计算的原则,累积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应及时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净利润出现负值、或者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或者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增减幅度达到或者超过 20%)需要修正的;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为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等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9、拟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或者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或者清算; 10、公司及股东发生的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10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金额达 10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1、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必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投资部咨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 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在完成后交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审议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应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持续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2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之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者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者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给予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应报告而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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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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