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002221):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0:45:41 中财网
原标题:东华能源: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及子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实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公司应当掌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对员工、群众举报的涉嫌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其他委办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计划、决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四)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
(五)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有权参加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经营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有权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等工作,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会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领导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九)公司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年度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的安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二)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送达或传真审计通知书; (三)收集审计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充分性;
(四)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要求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确认。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对审计报告内容的确认;
(五)起草审计意见书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意见,报审计委员会审定;
(六)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作出审计决定;
(七)把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各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执行审计决定,并作相应内部账务调整;
(八)对被审计部门及子公司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内审部审计项目完成后,本着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按照公司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年的年度终了后,根据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该评价报告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后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根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绩效。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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