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嘉麟杰(00248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0:45:31 中财网
原标题:嘉麟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第八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除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和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同约定的事项明确。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证券事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单位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总经理室汇报,同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

第三十六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向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告知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本管理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懈怠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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