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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002828):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0:44:05 中财网
原标题:贝肯能源: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广州 天津 重庆 深圳 成都 南宁 福州 长沙 银川 南京 杭州 沈阳 西安 合肥 南昌 三亚 武汉 昆明 郑州 厦门 苏州 青岛 泉州 赣州 珠海 昆山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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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银”)接受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存军律师、季亚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或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 议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文件、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确认函或其他书面证明,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本所(或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年 6月 18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以公告的形式将《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议案内容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公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网站。

上述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会议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5年7月4日,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唐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会议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5年7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唐恺先生主持。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人,代表股份 41,702,1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486%。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9人,代表股份 1,196,9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955%。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7人,代表股份42,899,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3441%(其中,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375人,代表股份 13,667,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999%)。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2.05发行数量;
2.06限售期;
2.0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2.08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9上市地点;
2.10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3.《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
13.《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的议案》;
14.《关于孙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15.《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其中第1-11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2项议案需逐项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4日10:30时开始,于12:00时结束。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会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釆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表决票经二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二名)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7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现场会议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制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63,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20%;反对 1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64%;弃权 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31,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798%;反对 19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12%;弃权 4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90%。。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56,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57%;反对 1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90%;弃权 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24,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286%;反对 19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92%;弃权 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22%。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56,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57%;反对 19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57%;弃权 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24,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286%;反对 19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90%;弃权 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4%。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45,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84%;反对 19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06%;弃权 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3,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30%;反对 19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58%;弃权 5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12%。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54,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10%;反对 19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80%;弃权 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22,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140%;反对 19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63%;弃权 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7%。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5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44,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60%;反对 19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80%;弃权 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2,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57%;反对 19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63%;弃权 6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80%。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6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49,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84%;反对 1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62%;弃权 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7,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744%;反对 19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05%;弃权 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51%。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57,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71%;反对 17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75%;弃权 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25,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30%;反对 17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90%;弃权 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80%。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8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55,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29%;反对 19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25%;弃权 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23,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98.2198%;反对 19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02%;弃权 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00%。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9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78,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58%;反对 1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47%;弃权 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46,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59%;反对 17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02%;弃权 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39%。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0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55,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19%;反对 1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66%;弃权 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23,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169%;反对 17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75%;弃权 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6%。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51,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38%;反对 19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38%;弃权 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9,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913%;反对 1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31%;弃权 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56%。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52,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54%;反对 18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22%;弃权 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20,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964%;反对 18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80%;弃权 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56%。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53,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84%;反对 18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2%;弃权 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21,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059%;反对 18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85%;弃权 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56%。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46,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23%;反对 19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43%;弃权 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4,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54%;反对 19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46%;弃权 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00%。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46,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07%;反对 18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89%;弃权 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14,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03%;反对 1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78%;弃权 6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19%。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52,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254 %;反对 18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45%;弃权 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0.15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20,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964%;反对 18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24%;弃权 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12%。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68,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18%;反对 1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63%;弃权 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36,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05%;反对 1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39%;弃权 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56%。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28,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04%;反对 2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00%;弃权 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96,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237%;反对 21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380%;弃权 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83%。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31,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69%;反对 20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4%;弃权 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99,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42%;反对 20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85%;弃权 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73%。

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32,7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92%;反对 2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1%;弃权 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400,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515%;反对 20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12%;弃权 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73%。

(13)《关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管理层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31,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62%;反对 20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18%;弃权 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99,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20%;反对 20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09%;弃权 6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71%。

(14)《关于孙公司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27,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64%;反对 20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27%;弃权 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95,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113%;反对 2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39%;弃权 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49%。

(15)《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616,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08%;反对 20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97%;弃权 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84,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08%;反对 20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58%;弃权 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34%。

以上第1-15项议案采用了非累积投票决议方式。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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