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00095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综合管理、登记汇总、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分(子)公司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二十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需要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机构和人员; (八)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内幕信息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等相关信息(见附件1),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中介机构、交易对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㈠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㈢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附件 2),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 3),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 4),回执中应列明使用相关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然后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或本单位,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公司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广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附件1),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前述“高送转”是指:每 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 6股以上(含 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五)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七)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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