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药业(600479):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原标题:千金药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七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千金药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5年4月12日出具的《关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2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就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所作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3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交易方案.......................................................................3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9.关于代持...............................................................................9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更新事项......................................................................................17 一、本次交易方案..............................................................................................................17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18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19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19 五、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22 六、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报告......................................................................................26 七、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27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交易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金额为62,346.69万元,其中支付股份对价61,984.15万元、支付现金对价362.54万元;上市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173,045.65万元;(2)23名交易对方中,上市公司向钟林波支付现金对价,向其他交易对方支付股份;(3)本次交易已取得株洲国投批复同意,评估结果已经株洲国投备案;(4)陈汉宝、徐良生分别持有交易对方列邦康泰50.50%、49.50%股份;(5)本次交易中,株洲国投作为业绩承诺方与上市公司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 请公司披露:(1)结合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情况和资金来源,披露本次针对不同交易对方在支付方式上采取现金和发股差异化安排的具体考虑,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2)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3)列邦康泰股东情况和其控制或者关联企业的情况,与控股股东、实控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业绩补偿协议》相关条款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2的要求,如否,请进行修改。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上市公司《战略规划概要(2024年-2031年)》,了解上市公司未来战略落地及经营所需现金情况; 2、查阅上市公司《2024年审计报告》; 3、查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4、查阅株洲国投工商档案资料、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5、取得株洲市产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批权限的说明》; 6、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检索列邦康泰的股东情况及股东控制或关联的企业情况,并取得列邦康泰及其实际控制人、株洲国投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说明》; 7、查阅《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及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株洲国投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核查意见】 (一)结合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情况和资金来源,披露本次针对不同交易对方在支付方式上采取现金和发股差异化安排的具体考虑,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对方合计23名,除钟林波采用现金对价的支付方式外,其余交易对方均采用发股的支付方式。前述差异化安排的具体考虑如下:1、采用发股的支付方式主要系上市公司考虑到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需求、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实现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在与相关交易对象充分协商后确定根据上市公司《战略规划概要(2024年-2031年)》,上市公司力争2031年末营业收入达到80亿元,其中医药工业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具体举措包括实施产品战略,拓展新赛道;实施数字化战略,构建新模式;实施人才战略,打造新组织等。在战略执行期内,公司明确不低于10%的年均研发投入,在不断扩大研发队伍、完善研发平台的同时,全面实施研发、管理、生产、营销的数字化策略,从传统医药制造企业转型升级为数字化驱动企业。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34,447.82万元。经上市公司测算,为实现上述战略规划,上市公司在战略执行期每年所需货币现金在4亿元以上。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合计作价62,346.69万元,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未来战略规划资金投入、股东回报及日常经营所需,本次交易若全部或多数采用现金的支付方式,将会导致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大幅减少,进而影响上市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的推进及日常经营,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投资利益。 本次交易方案制定时,上市公司亦与交易对方进行了沟通,多数交易对方均看好千金药业股票的投资价值,选择持有千金药业股票。 2、采用现金的支付方式主要系上市公司在与钟林波充分协商,了解其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以及对千金药业股票的投资价值预期等因素后确定 钟林波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欧阳云姣的配偶,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对其采用现金支付亦有利于上市公司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利,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34,447.82万元,本次支付钟林波的现金对价为362.54万元,占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比例为0.27%。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向钟林波支付现金对价较小,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未来上市公司战略规划落地及正常运转。 综上,本次交易方案系上市公司基于战略规划,综合考虑未来经营、发展及战略落地所需现金流,并充分尊重交易对方意愿后确定。主要采用发行股份方式认购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未来战略推进及日常经营现金流的充足,进而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 1、株洲国投已取得本次交易的审批权限,本次交易应由株洲国投审核批准(1)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依法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五)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取得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相应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本次交易为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且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应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2)株洲国投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授权,依法审核批准本次交易 株洲国投原系经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株洲市国资委和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株洲市国资委下发的《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株国资函[2024]57号)等文件,株洲市国资委以株洲国投为基础组建株洲市产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集团”),并将其持有的株洲国投90%的股权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划转至产投集团。2024年8月29日,株洲国投就前述股权无偿划转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株洲国投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株洲国投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且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据此,本次交易属于由株洲国投董事会负责管理事项。根据株洲国投提供的资料,2025年1月17日,株洲国投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千金药业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另外,产投集团作为株洲国投的控股股东,系株洲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国家出资企业。就本次交易的国资审批程序,产投集团已出具《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批权限的说明》,具体如下:“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投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属于前述由国投集团董事会负责管理事项。在国投集团的股权无偿划转至我司前,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项目一直由国投集团负责立项、推进和实施;在国投集团的股权无偿划转至我司后,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该项目仍继续由国投集团负责管理并全面推进。国投集团有权对该项目所涉事项进行审议并予以批准,我司对国投集团审议结果/相关决定均予以认可。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 2、株洲国投同意并已完成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的备案,且产投集团对株洲国投前述决定予以认可并同意备案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根据产投集团出具的《关于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批权限的说明》等资料,2025年1月14日,株洲国投同意并已完成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的备案,且产投集团对株洲国投前述决定予以认可并同意备案。 综上,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国资审批程序。 (三)列邦康泰股东情况和其控制或者关联企业的情况,与控股股东、实控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列邦康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列邦康泰的股东情况和其控制或者关联企业情况具体如下:
株洲国投已出具说明,其与列邦康泰的股东陈汉宝、徐良生及其控制或关联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列邦康泰股东及其控制或者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业绩补偿协议》相关条款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2的要求,如否,请进行修改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2业绩补偿及奖励”之“二、业绩补偿承诺变更”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除我会明确的情形外,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株洲国投已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调整,调整前后的约定对比如下: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9.关于代持 根据申报文件:(1)千金协力药业历史上存在股东代持,由时任千金协力药业总经理刘海洋代部分认购人持有,后由千金协力药业新任总经理叶胜利接续代持;(2)2024年8月,代持解除,其中被代持人薛峰、王雪洪将放弃被代持的千金协力药业合计8.00万股全部转让给叶胜利,转让价格暂以千金协力药业净资产为基础,协商确定为7.80元/股,并约定了价格调整条款。 请公司披露:(1)历史代持中,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问题无法直接持股的情况,如是,该事项是否消除,是否影响相关股权转让的有效性;(2)实际股东的出资来源,代持期间的利润分配情况;(3)薛峰、王雪洪被代持股份实际转让价格及支付情况,价格调整条款是否触发,价格调整条款是否影响代持解除及股份归属;转让价格与评估价值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4)标的公司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已全部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事项(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被代持人填写的基本情况调查表以及被代持人出具的《关于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完整性的承诺》; 2、查阅被代持人与代持人签署的《股权代持终止及股权还原协议》《股份代持解除协议》并访谈全体被代持人与代持人,了解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出资来源、解除/终止/还原情况等事宜; 3、查阅千金协力药业最新的工商档案以及历次股东会决议、代持各方分红银行流水等资料,确认分红款流向与实际股东及持股比例一致; 4、查阅叶胜利向薛峰、王雪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客户回单; 5、查阅《千金协力药业资产评估报告》; 6、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检索确认千金协力药业、股权代持主体之间不存在争议纠纷。 【核查意见】 (一)历史代持中,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问题无法直接持股的情况,如是,该事项是否消除,是否影响相关股权转让的有效性 千金协力药业股权代持存续期间为2013年1月至2024年8月,股权代持所涉实15 际股东包括周莉华、钟林波、张新民、彭华军和王洪锋等 名自然人。前述被代持人的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二)实际股东的出资来源,代持期间的利润分配情况 千金协力药业历史股权代持存续期间为2013年1月至2024年8月,股权代持所涉实际股东包括周莉华、钟林波、张新民、彭华军和王洪锋等15名自然人,该15名实际股东出资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在上述代持期间,千金协力药业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千金协力药业 年度分红款项由代持人叶胜利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方式直接发放给实际股东;2018年度、2019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千金协力药业分红款项,代持人叶胜利委托时任千金协力药业财务负责人凌敏代为转发分红款项,叶胜利将分红款项足额转账至凌敏银行账户后,由凌敏按照叶胜利提供的实际代持名单将相应的分红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实际股东;2020年度分红款项,叶胜利委托时任千金协力药业财务负责人周莉华代为转发分红款项,叶胜利将分红款项足额转账至周莉华银行账户后,由周莉华按照叶胜利提供的代持名单将相应的分红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实际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实际股东不存在因千金协力药业分红情况提出争议纠纷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千金协力药业历史上所涉股权代持的实际股东的出资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分红情况与股东代持比例一致。 (三)薛峰、王雪洪被代持股份实际转让价格及支付情况,价格调整条款是否触发,价格调整条款是否影响代持解除及股份归属;转让价格与评估价值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 1、薛峰、王雪洪被代持股份实际转让价格及支付情况,价格调整条款是否触发,价格调整条款是否影响代持解除及股份归属 (1)协议生效及首次支付 2024年8月2日,叶胜利与薛峰、王雪洪分别签订《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约定薛峰、王雪洪按照7.80元/股的价格分别向叶胜利转让其所持有的千金协力药业3万股、5万股全部股权,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3.40万元、39万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如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低于按照千金协力药业经评估的评估价值为基数计算的股权价值的,则叶胜利应将该部分差价补偿给薛峰、王雪洪,如上述股权转让价款高于按照千金协力药业经评估的评估价值为基数计算的股权价值的,则薛峰、王雪洪应将该部分差价返还给叶胜利;本协议自签署后生效,且协议生效后,薛峰、王雪洪不会就标的股权向叶胜利及千金协力药业主张任何股东权利,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千金协力药业任何股权。 叶胜利已暂按《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约定的7.80元/股价格分别将23.40万元、39.00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至薛峰、王雪洪指定的收款账户。 (2)代持解除时点 如上所述,薛峰、王雪洪与叶胜利签署的《股份代持解除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本协议自签署后生效,且协议生效后,薛峰、王雪洪不会就千金协力药业股权向叶胜利及千金协力药业主张任何股东权利,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千金协力药业任何股权。 综上,2024年8月2日,薛峰、王雪洪与叶胜利签署《股份代持解除协议》后,股权代持情形即完成解除。 (3)价格调整条款触发及二次支付 2025年1月13日,坤元评估出具《千金协力药业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千金协力药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38,671万元。以该评估值为基数计算,千金协力药业每出资额对应的股权价值为12.08元。 自此,《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约定的价格调整条款已触发,叶胜利需履行差价补偿义务,具体补偿金额(G)计算如下:
2、价格调整条款是否影响代持解除及股份归属 在薛峰、王雪洪与叶胜利签署《股份代持解除协议》时,即2024年8月2日,上述股权代持情形即完成解除,薛峰、王雪洪确认不会就千金协力药业股权向叶胜利及千金协力药业主张任何股东权利,股权代持及解除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与潜在纠纷,对应股权权属已转移至叶胜利。 该价格调整条款设置之初衷系薛峰、王雪洪与叶胜利签署协议时点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各方为保障本次代持解除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约定以最终资产评估价格为依据设置价格调整条款,该约定并不影响代持解除生效及股权权属清晰。 综上,价格调整条款不影响代持解除及股份归属。 3、转让价格与评估价值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 薛峰、王雪洪分别持有的千金协力药业3万股、5万股股权对应的评估值为36.24万元、60.40万元,对应每股评估价格为12.08元;叶胜利根据《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约定,两次合计向薛峰、王雪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分别为36.24万元、60.40万元,对应每股转让价格为12.08元,代持解除的实际转让价格与评估价值12.08元/股一致。 综上,薛峰、王雪洪被代持股权的实际转让价格与评估价值不存在差异;《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约定的价格调整条款已触发,该价格调整条款不影响代持解除及股份归属;叶胜利已按照《股份代持解除协议》约定,足额向薛峰、王雪洪支付股权转让款。 (四)标的公司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已全部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本次股权代持解除完成后,交易对方已全部签署《关于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完整性的承诺》,确认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及相关股东不存在因股权代持事宜发生争议纠纷。 综上,本所认为,标的公司股权代持情形已全部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更新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方案中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股份锁定期 (1)株洲国投 株洲国投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发行对象,且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承诺如下: ①本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控制关系清晰明确、易于判断的情况下,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的,则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②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本次交易完成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④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新增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规则办理。 ⑤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经核查,本所认为,除上述更新外,本次交易方案不涉及其他调整,本次交易方案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1、千金药业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9月6日,千金药业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对关联事项回避表决。在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千金药业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2月10日,千金药业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对关联事项回避表决。在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千金药业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3月14日,千金药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意豁免株洲国投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要约收购义务。关联股东按照规定对关联事项回避表决。 2、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交易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株洲国投、列邦康泰均已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关于参与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3、本次交易的评估备案 株洲国投、产投集团已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发行相关协议等文件,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2、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有)。 综上,本所认为,除上述尚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以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2025年5月23日,上市公司与株洲国投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调整。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且自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千金湘江药业和千金协力药业相关事宜发生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千金湘江药业 1、主要资产 (1)商标权 根据千金湘江药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千金湘江药业注册号为“20578421”的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申请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千金湘江药业对该商标所拥有的专用权不受影响。 经千金湘江药业确认,即便该商标未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或无效宣告的决定,亦不会对千金湘江药业生产经营或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千金湘江药业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千金湘江药业拥有专用设备、运输设备及办公设备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设备,前述主要设备的账面价值为3,361.60万元。 经本所律师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等进行公开查询,千金湘江药业的主要经营设备不存在设定抵押、查封、冻结的情况。 2、业务及资质 根据千金湘江药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千金湘江药业新增药品注册批件2项,具体情况如下:
3、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千金湘江药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末,千金湘江药业新增1项正在履行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千金湘江药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千金湘江药业2022年、2023年以及2024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763.82万元、625.56万元和744.47万元。 (二)千金协力药业 1、主要资产 (1)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千金协力药业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千金协力药业拥有专用设备及其他设备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设备,前述主要设备的账面价值为685.29万元。 经本所律师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网站(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等进行公开查询,千金协力药业的主要经营设备不存在设定抵押、查封、冻结的情况。 2、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千金协力药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末,千金协力药业新增2项正在履行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千金协力药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千金协力药业2022年、2023年以及2024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39.64万元、71.26万元和13.79万元。 五、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 1、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 (1)千金湘江药业的关联交易 1)主要关联交易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千金湘江药业的主要关联交易包括:①向关联方接受劳务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万元
①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单位:元
1)主要关联交易 ①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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