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601636):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旗滨集团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0:25:58 中财网
原标题:旗滨集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旗滨集团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guangzhou.dac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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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19日、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7月4日14:00,本次股东会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T1栋31楼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27日(星期五)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1,222,813,140股,约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83,574,877股(已扣除回避表决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部分)的45.5666%。具体情况如下: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秘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20,993,101股(已扣除回避表决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部分),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72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6人,代表股份101,820,039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947人,代表股份103,820,039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87%。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2,000,000股;通过网络投票946人,代表股份101,820,039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序 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1关于向下修正“旗滨转债”转 股价格的议案总投票情 况1,206,102,53615,504,8041,205,800
  其中中小 投资者投 票情况87,109,43515,504,8041,205,800
2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总投票情 况1,209,244,2015,362,4391,626,500

  其中中小 投资者投 票情况96,831,1005,362,4391,626,500
以上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议案,应当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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