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60353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3 第四章 信息的披露程序 ......................................................................................... 11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内部控制 ............................................................. 12 第六章 信息沟通及信息披露的文件保管 ............................................................. 14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 15 第八章 责任追究 ..................................................................................................... 17 第九章 附则 ............................................................................................................. 18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有关各方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漏或公开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刊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在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交易”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 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包括: 1、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该标准的,应当披露,但已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该累计计算范围; 2、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3、 涉案金额未达到本项前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4、 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二)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 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四)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依据监管规定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六)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的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审核、披露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安排发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条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内部控制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方的责任: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收购人应当对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及披露义务; (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对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 (四)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指导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部相关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上交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与上交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络。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导投资者接待工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同时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等; (三)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五) 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六) 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和履行有关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信息沟通及信息披露的文件保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应在 10年以上。 第五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查阅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协助公司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务,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确保向公司提交的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制定信息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信息报告路径、报告标准、审核流程、批准程序和工作职责等事项,确保内部信息的流转顺畅、审批及时、责任明确,并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相关制度,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审查。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上述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比照本制度、《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要求提交相关申请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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