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一系列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实施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及修订,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在南通市神马电力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
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
在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二条公司系在南通市神马电力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
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
在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2010993R。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226.3327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168.4575万元。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副董
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副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橡胶
制品(橡胶密封件),空心、支柱、线
路绝缘子及套管,输电杆塔及横担,输
电导线、干式绝缘管型母线、电缆附件、
变电构支架,气体绝缘管道母线,盆式
绝缘子,绝缘子辅助伞裙,输变(配)
电设备及其零件的生产、销售;机械模
具、配件加工、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
支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营本企
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
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
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生
产、加工另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橡胶制品
(橡胶密封件),空心、支柱、线路绝
缘子及套管,输电杆塔及横担,输电导
线、干式绝缘管型母线、电缆附件、变
电构支架,气体绝缘管道母线,盆式绝
缘子,绝缘子辅助伞裙,输变(配)电
设备及其零件的生产、销售;机械模具、
配件加工、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支持、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
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
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
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生产、加工另设分
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32,263,327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31,684,575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为股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为股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或在其承诺一定期限内
不转让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购
买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或在其承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公司股票并在该
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
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根据有
关规定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80
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180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 | 删除 |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
新增章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
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任何方式
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在侵占资产
事项查证属实后应立即向司法机构申
请冻结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控股
股东未能以利润或其他现金形式对其
侵占的公司资产进行清偿,公司董事会
应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以股
份变现款清偿该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
产。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任何方式
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在侵占资产
事项查证属实后应立即向司法机构申
请冻结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控股
股东未能以利润或其他现金形式对其
侵占的公司资产进行清偿,公司董事会
应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以股
份变现款清偿该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
产。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
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治理制度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对外
投资等其他事项。 | 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公司治理制度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对外
投资等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
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或届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
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或届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如皋分公司所在
地或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
他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如皋分公司所在地
或股东会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他明
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式召开,并可以同时采取电子通信方式
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会同时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
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公告
中列明的详细参与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第六十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的
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公司股权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定或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电子通信方式参会
的,视为列席。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
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
监事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
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
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
提出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
会决议。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
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
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
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
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
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也可以分散使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就选举两名或
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非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分
别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 |
数分别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累积投票制应按以下规则实
施:
(1)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
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数相同
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非职
工代表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董事或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数的乘积。
(2)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
(3)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
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
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
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4)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如当选董事
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
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
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
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
同的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需进行再次投票。
(5)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
实行分开投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
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 | 者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累积投票制应按以下规则实施:
(1)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
董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董事候选人
数的乘积。
(2)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
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
数名董事候选人。
(3)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
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
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
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权。
(4)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
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
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
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
人需进行再次投票。
(5)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
实行分开投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
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
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
数。 |
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数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的乘积
数。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间;
(八)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
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九)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新增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
|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董事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的2
年内应继续对公司和股东承担上述忠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董事在其任期内所作出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其离任而免除或 |
实义务。董事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
其对公司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 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在辞任
生效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应继续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上述忠实义务。董事在任
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其对公司保密义
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确定。董事在离任后违反相
关义务的,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
相关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公开承诺等规
定向其追究责任。
本条款所述之离任后的保密义务
及忠实义务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3人。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为3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董事会设
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提供
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
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含对外捐赠)、债权或债务重组、签
订许可使用、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资产处置、对外融资、
资产抵押等其他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并予以公布。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
不得少于3名。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
数以上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 | 删除 |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的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电子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新增章节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
|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章节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
员由至少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
|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可持续发展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成员
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
|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
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
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
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
价和支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三)利润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
最低比例: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
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
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
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以及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
案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
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
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现金股利政
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
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
价和支付。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三)利润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
最低比例: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
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
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
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
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会进行审议。
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以及股东会对现金分红方案
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
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
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
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 |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明确意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
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
的要求和意愿。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
期: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
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
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
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 |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明确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
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
的要求和意愿。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
期: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
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及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
负债率高于70%的;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四)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
的其他情况。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
|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可以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
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邮件、传真通知等本章程规定
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
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通知等本章
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指定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刊媒体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45
公告之日起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45
告之日起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30
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
|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
报其债权。
…… |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移的其他关系。 |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
第一百九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
含本数。 |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 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对比修订外,本次修订还包括非实质性修订的内容,如将《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等表述,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等,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