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603530):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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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神马电力: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3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7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 10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 12
第七章 附则 ........................................................................................................................ 15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应当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交易事项,未达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交所备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且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相关性。董事会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案人应按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5日前充分、完整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或解释。需对股东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三)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五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选举每位董事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分别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其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数集中投向一位候选人或者任意分散投向多位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但每位当选者所得投票权总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时,股东实际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超过时则该股东所投全部投票权均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如有候选人的得票总数不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且因此导致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则股东会应就未当选的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累积投票程序进行再次进行投票表决。如再次表决仍不能补足应选人数,则公司应在下一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补选。如再次表决仍不能补足应选人数且未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要求,则本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少于所有其他已当选的候选人所得票数、且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的应选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东会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止。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总数,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发出公告,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可以同时采取电子通信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会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公告中列明的详细参与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公司将采用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的具体召开方式及股东身份确认将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其身份由网络投票提供方进行验证。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的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定或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电子通信方式参会的,视为列席。

公司聘请的顾问以及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实身份可以出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讨论:
(一) 董事会报告;
(二) 其他事项。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在股东会上通报、泄漏未曾披露且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提案权、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互斥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以电子通信方式列席的董事,可以电子通信方式等其他方式各自或集中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 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 同意决议事项的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持表决权数。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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