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603530):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0:25:54 中财网
原标题:神马电力: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证券部报告并委托证券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主管证监局、上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禁止和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条所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收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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