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603069):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股 东会网络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海南海 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海 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 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股 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 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 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 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 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 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 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 则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细 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公告时,应当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 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 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 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 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 录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 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 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 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 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 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 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 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 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 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票界 面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 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有相同类别股份的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 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 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 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 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 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 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 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 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 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 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 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 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 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 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 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 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 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按照《上 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通股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等相关规 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 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六条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 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 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 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 服务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 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 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 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 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 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 务。 第三十条公司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 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 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 的规定编制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 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 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5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章、业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将及时对本细则进行相应的修 订。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5 年【】月【】日起施行,原《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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