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603069):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0:24:29 中财网
原标题:海汽集团: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
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
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
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
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
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
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六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
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
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
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
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
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
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
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
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
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
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投票总
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
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
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
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投票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
于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以后
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
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
准。

第十条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本细则自2025年
【】月【】日起施行,原《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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