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603069):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 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 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 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 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 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 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六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 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 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 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 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 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 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 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 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 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 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投票总 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 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 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 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投票总数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 于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以后 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 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 准。 第十条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本细则自2025年 【】月【】日起施行,原《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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