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新能(300048):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23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或“公司”)的委托,就合康新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合康新能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合康新能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合康新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合康新能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合康新能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合康新能于2025年7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 3、 合康新能于2025年7月4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并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授予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首次授予部分于2025年1月8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书面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归属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作废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有4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合计作废1,280万股。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颜 羽 经办律师: 刘 兴 赵丹阳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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