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新能(300048):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0:24:00 中财网
原标题:合康新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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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23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或“公司”)的委托,就合康新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合康新能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合康新能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合康新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合康新能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合康新能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合康新能于2025年7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

3、 合康新能于2025年7月4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并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归属的相关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授予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首次授予部分于2025年1月8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书面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 符合归属条件。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 形,符合归属条件。    
 、公司层面的 次激励计划在 公司的业绩指 激励对象当年 及预留授予的 及归属比例如绩考核要求 024年-2026 进行考核, 的归属条件 制性股票的 表所示: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 属安排、业绩考核目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 告出具的审计报告, 2024年营业收入同比 2022年增长235.47%, 净利润同比2022年未 实现增长。根据计算公 式得出X=107,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可 归属比例N=100%
 归属安排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2024年营业收入相比2022年增长 不低于110%;净利润相比 2022年增长不低于6%  
 第二个归属期2025年营业收入相比2022年增长 不低于205%; 净利润相比2022年增长不 低55%  
 第三个归属期2026年营业收入相比2022年增长 不低于345%;净利润相比 2022年增长不低于125%  
 各考核年度指标完成分数为X各考核年度对应公司层面 可归属比例N   
 当X<60时N=0   
 当60≤X<80时N=60%   
 当80≤X<100时N=80%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当X≥100时N=10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 制度实施,依据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 归属系数。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定分为S、A、B、 C、D五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绩效评定 S A B C D 个人层面归 100% 100% 100% 0 0 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 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N×个人层面 归属系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涉及 的 44 名激励对象在 2024年考核评价结果均 为“B”及“B”以上,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考核结果合格   不合格
 绩效评定SABCD
 个人层面归 属系数100%100%100%00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 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 年度。 
(三)归属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归属情况

类别授予日归属数量归属 人数授予价 格本次归属的股票来源
首次 授予2023.09.08740万股44人5.16元 /股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 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姓名国籍职务本次归属前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本次可归属 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 股)本次归属数量 占已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百分 比
陆剑峰中国董事长、总经理30015050%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43 人)1,18059050%  
合计1,48074050%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作废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有4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合计作废1,280万股。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颜 羽
经办律师: 刘 兴
赵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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