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301292):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20:14:44 中财网
原标题:海科新源: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年(含 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六) 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低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在计算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时,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在计算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 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 公司负责投资分析的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进行批准;
(三) 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四) 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总经理确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 总经理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报董事会、股东会审阅。

第二十五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 2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 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

(二) 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 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在财务部的协同下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 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 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门和总经理;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 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加投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四条 对于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 1年又 1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不得超过 1年。对于未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四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及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公司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立即生效,其中涉及公司上市后方能执行的有关条款,待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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