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002180):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时间:2025年07月03日 22:08:50 中财网
原标题:纳思达: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股票代码:002180 股票简称:纳思达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标的公司交易对方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Xerox Corporation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录 上市公司声明 ............................................................................................................... 2 目录................................................................................................................................ 3 释义................................................................................................................................ 4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6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1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 16 第四节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17
一、备查文件 ....................................................................................................... 17
二、备查地点 ....................................................................................................... 17

释义
本报告书、本报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本次交易公司拟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交易对方出售其间接控股子公 司美国利盟 100%股权的行为
重组报告书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
纳思达/公司/上市公 司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系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02180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 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金杜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立信/立信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联国际/估值机构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朔达投资上海朔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管理的投资机构
太盟投资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
联合投资者纳思达、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的合称
赛纳科技珠海赛纳科技有限公司,系纳思达控股股东,曾用名为珠海 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美国利盟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2017年 1月 19日于美国特 拉华州成立的公司
开曼子公司 I/联合投 资体联合投资者 2016年 4月 12日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即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开曼子公司 II/卖方为《股权购买协议》项下的卖方,即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为 2016年 4月 12日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由 开曼子公司 I持有 100%股权
施乐控股Xerox Holdings Corporation,为本次交易买方的母公司,持 有买方 100%股权
施乐公司/交易对方/ 买方为《股权购买协议》项下的买方,即 Xerox Corporation
利盟国际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美国利盟的全资子公司
《股权购买协议》Equity Purchase Agreement,股权购买协议,2024年 12月 23日(北京时间),开曼子公司 II、施乐公司、美国利盟共 同签署的美国利盟 100%股权的买卖协议
《披露函》卖方于北京时间 2024年 12月 23日签署的针对《股权购买 协议》的《披露函》
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 告境外律师针对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该法域内注册的 有关重要子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而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 报告
CFIUS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或以该等身份行事的任何成员机构
《美国国家安全协 议》2016年 9月,利盟国际与 CFIUS、联合投资者各方主体签 署的《美国国家安全协议》(National Security Agreement)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估值报告中联国际出具的《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的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估值分析报告书》(中联国际咨字【2025】第 VIMQB0471号)
交易价格、预估交易 对价、预估购买对价根据《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本公司预计收到 的交易价款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最近两年2023年、2024年
报告期各期末2023年 12月 31日、2024年 12月 31日
估值基准日、基准日2024年 12月 31日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HSR Act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美国罗迪诺 反垄断改进法案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太盟投资及朔达投资通过其在境外设立的联合投资体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所控制的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将其所持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美国利盟)的 100%股权出售给 Xerox Corporation(施乐公司)。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通过持有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的 63.59%股权,间接控制美国利盟。

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纳思达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开曼子公司 I)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开曼子公司 II/卖方)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标的公司)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Xerox Corporation系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Xerox Holdings Corporation(股票代码:XRX)的全资子公司。

2024年 12月 23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利盟国际有限公司暨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控制的卖方主体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与交易对方 Xerox Corporation、标的公司美国利盟签署《股权购买协议》。本次交易将实现上市公司对所控制的利盟国际的整体出售,约定买卖双方将于交割条件全部满足或被适当豁免后进行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交割。在交割时,卖方需要按照约定方式预估、计算并向买方收取预估交易对价,具体测算过程:预估交易对价=15亿美元的基准金额(体现股权和债权价值)-预估融资负债+预估净营运资金调整数+预估交割日现金-预估交易费用。

最终的交易价格将由买卖双方在交割后依据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最终净营运资金、最终净营运资金调整数、最终融资负债、最终交割日现金、最终交易费用及过渡期义务金额的相应金额调整并结合确认是否存在预留损失而定。(注:“最终交易对价”相较于“预估交易对价”调整的上调幅度或下调幅度均不得超过 3,000万美元)
公司聘请中联国际出具了《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分析报告书》,对本次交易定价进行合理性分析,估值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估值基准日为 2024年 12月 31日。根据中联国际的估值报告,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合理性。

(二)交易各方
本次交易的出售方为上市公司控制的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开曼子公司 I)的全资子公司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开曼子公司 II)。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

交易对方为 Xerox Corporation,系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Xerox Holdings Corporation(股票代码:XRX)的全资子公司。

1、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Ninestar Corporation
股票代码002180
公司曾用名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22,989,339元(注)
法定代表人汪东颖
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 3883号 01栋 7楼 B区
邮政编码519060
电话0756-3265238
上市时间2007年 11月 13日
主营业务打印机全产业链业务,主要包括激光打印机整机业务、激光打印机原 装耗材业务、打印机耗材零部件业务、打印机通用耗材业务、激光打 印机及打印管理服务业务;集成电路业务,包含打印影像芯片、工控 安全芯片、消费级产品芯片、新能源芯片及汽车电子芯片等。
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交易对方

公司名称Xerox Corporation(施乐公司)
公司注册号码27553(DOS ID Number)
成立日期1906年 4月 18日
注册地美国纽约州
公司类型DOMESTIC BUSINESS CORPORATION
主要办公室地点201 Merritt 7, P.O. Box 4505, Norwalk, Connecticut 06851-1056
业务范围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设计、开发和销售文档管理系统和解决方案。公 司提供智能的工作场所服务,包括托管打印服务、数字化服务、工 作流程自动化服务、通信软件以及内容管理解决方案中利用其软件 功能的数字解决方案。公司还提供台式单色打印机、彩色打印机、 多功能打印机、数字印刷机和照明设备以及解决方案、图形通信和 生产解决方案等
股本已发行总股数:100股 每股面值:1美元
交易对方的其他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3、开曼子公司 II(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开曼子公司 II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注册号310356
注册地址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企业性质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股权结构开曼子公司 I持有 100%股权
成立日期2016年 4月 12日
4、标的公司(美国利盟)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 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美国利盟)。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是一家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妥当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Lexmark International II, LLC
企业性质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 1月 19日
经营期限永续经营
公司注册号码6280173
成立地址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地址Corporation Trust Center, 1209 Orange Street in the 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 Delaware 19801, US
主要办公地址One Lexmark Centre Drive, 740 W. New Circle Road, Lexington, KY 40550
股本出资额 10美元,共 100单位权益
业务范围控股公司
标的公司其他情况请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三)定价依据和估值结论 本次交易定价系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市场化原则下,经过多轮友好协商 及谈判后最终确定,不以估值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为依据。估值机构接受公司委 托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出具估值报告,仅为从独立机构的角度,分析 本次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合理,以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估值机构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公司进行了估值。 截至估值基准日,美国利盟 100%股权的估值分别为 1.72亿美元和 1.98亿美元。 参考估值金额,扣减预计对其他各方的支出(主要包括因控制权变更支付给利盟 国际管理层的离职补偿、股权出售触发对利盟国际高管团队提前结清的长期奖金 激励、支付给卖方雇用的境外财务顾问和律师的费用等)后的金额分别为 0.99亿 美元和 1.25亿美元。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 2024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及营业收入与标的公司美国利盟 2024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及营业收入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美国利盟上市公司美国利盟/上市公司
资产总额1,958,406.583,735,013.7952.43%
归母净资产122,551.751,003,463.6712.21%
营业收入1,596,132.522,641,480.0660.43%
标的公司美国利盟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与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以现金方式出售资产,不涉及公司股权变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汪东颖、曾阳云、李东飞。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李东飞先生逝世,具体内容可参见公司 2024年 10月 26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监事会主席李东飞先生逝世的公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东飞先生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继承事项仍在办理过程中。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2024年 12月 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利盟国际有限公司暨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

2024年 12月 2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

2024年 12月 23日,本次交易的卖方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签署《股权购买协议》。

2025年 3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重组预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 5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草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 6月 20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交易的相关议案。

2、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2024年 12月 22日(美国时间),施乐控股发布公告《Xerox to Acquire Lexmark》,公告中明确,交易对方董事会已经一致同意该项收购。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外部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买方和标的公司已通过相关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

2、本次交易已获得或被视为获得所有必要的境外反垄断审查机构的批准。

3、CFIUS监督机构已向卖方出具关于《美国国家安全协议》将在本次交易交割时或交割后终止的确认。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已履行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一)交割日期
本次交易的交割日期为 2025年 7月 1日。

(二)交割的先决条件
《股权购买协议》就本次交易的交割约定了若干前提条件。交割需满足的全部条件包括:买卖双方在各自法律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相关政府部门及相关法规并未禁止该项交易;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作出了有效的批准;买方和卖方各自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得到满足;买卖双方对相关交易文件实施了必要的交付;买卖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条款等。经各方确认,该等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三)交易对价及支付情况
根据《股权购买协议》,在交割时,卖方需要按照约定方式预估、计算并向买方收取预估购买对价。《股权购买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在交割时预估购买对价为:(i)15亿美元的基准金额;加上(ii)预估净营运资金调整数(可能为正数或负数);减去(iii)预估融资负债;加上(iv)预估交割日现金;减去(v)预估交易费用。

根据经标的公司授权人员确认的对前述调整项进行善意预估所编制的预估交割报表,买卖双方于 2025年 7月 1日交割时所参考的标的公司的预估净营运资金调整数、预估融资负债、预估交割日现金、预估交易费用等调整项及计算得到的预估购买对价如下表所示(注:下表精确至 0.01亿美元):

项目金额 
基准金额 15.00亿美元
预估调整项预估净营运资金调整数调整-0.10亿美元
 预估融资负债调整-13.81亿美元
 预估交割日现金调整+0.65亿美元
 预估交易费用调整-0.84亿美元
预估购买对价0.90亿美元 
截至 2025年 7月 2日,买方已将预估购买对价支付至指定账户,其中约 0.60亿美元支付至卖方指定的账户,约 0.30亿美元支付至托管的调整账户。 上述预估购买对价后续可能进行交割调整,根据《股权购买协议》,最终的 购买对价将由买卖双方在交割后依据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最终净营运资金、最终 净营运资金调整数、最终融资负债、最终交割日现金、最终交易费用过渡期义务 金额的相应金额调整并结合确认是否存在预留损失而定。(注:“最终的购买对 价”相较于“预估购买对价”调整的上调幅度或下调幅度均不得超过 3,000.00 万 美元) (四)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交割确认文件以及境外律师的确认邮件,2025年 7月 1日,买方已经成为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股东。 (五)标的公司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美国利盟的 100%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完成股东变 更,资产交割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交割完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无重大差 异。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在重组期间,上市公司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调整的情况。

(二)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根据境外律师的确认,自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公告日至 2025年 6月 25日期间,标的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 6月 26日,标的公司唯一股东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作出决议,委任 Chuck Butler作为标的公司首席财务官、Brent Lambert作为标的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法律顾问,代 表标的公司执行和交付根据《股权购买协议》要求标的公司出具的证书、证明和 其他文件。 2025年 7月 1日,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Chuck Butler与 Brent Lambert辞 任其所在标的公司的前述职务。 除上述情况外,交割前,在重组期间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更换或调整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 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上市公司所控制的卖方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签 署的《股权购买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未发生违反 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 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已经完成。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协议》约定条款确认是否需要进行交割调整及调整金额;
(2)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后续义务;
(3)交易各方继续履行各自作出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承诺;
(4)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约定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纳思达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决策、审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按照相关协议的约 定履行了交割程序,交割实施过程操作规范;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和重大风险;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签署的本次交易协议正常履行,未发 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承诺,未出现 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5、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 金杜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权购买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各方有权按照相关批准实施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相关的手续,卖方已经依法履行将标的资产交付至买方的法律义务;
3、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四节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标的资产交割确认文件;
2、《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3、东方证券出具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金杜律师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下列地点:
公司: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武安阳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 3883号 01栋 7楼 B区
联系电话:86-0756-3265238

(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之签章页)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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