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鑫(30089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错误、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重大差错处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分公司与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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