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一、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
|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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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基于本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
议或者权利主张,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基于本章
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
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
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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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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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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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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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3,783,466股,均为
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 63,783,466
股,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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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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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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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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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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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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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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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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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
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
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
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
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
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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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相应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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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之日起 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起 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的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之日起 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个
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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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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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据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据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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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
赋予的其他权利。 |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所
赋予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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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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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
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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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
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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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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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的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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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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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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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
|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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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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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 第四十七条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
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本条
前款第(五)项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
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
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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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不足
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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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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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
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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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且
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且
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
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
当配合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
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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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且及时公
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且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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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
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
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
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
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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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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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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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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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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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
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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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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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 |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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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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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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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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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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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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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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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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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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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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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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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会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会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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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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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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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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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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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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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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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 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
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 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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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 4、10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前款第 4、10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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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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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
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
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
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
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
申请做出决议。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
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
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
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
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委员会对申请做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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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案。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的提案。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监事人数。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案。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
更的董事人数。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
事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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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五)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
本条中所指的董事、监事及董事、监事候选人
不包括应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监
事及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三)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本条中所指的董事及董事候选人不包括应由职
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及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
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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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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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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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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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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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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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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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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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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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
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
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
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
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项至
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
或者第九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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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或者第九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
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
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
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
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 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
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
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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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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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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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委托他人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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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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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
期一致。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
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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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该等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 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该等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 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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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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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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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 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董事会设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
独立董事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选任。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 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
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 1/3,独立董事遵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选任。公司不设
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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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和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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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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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
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
准。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股票上市规则或其他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
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
会授予董事会审批除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
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前述
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股票上市规则或其他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四十九条规
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九条和
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审
批除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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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事项。
...... | 托贷款)事项。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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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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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 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如遇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
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
第一百二十条
......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且不少于 3名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过半数
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 第一百二十条
......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过半数无关
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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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 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
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
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决议
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
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用现场或者通讯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先
通知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
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则该决议
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
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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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
|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
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 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 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
|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
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董事会对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
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
| |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
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
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
会上没有表决权。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
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未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在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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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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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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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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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补选监事的任期以上一任监事余存
期为限。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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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如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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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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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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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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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
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未指定情况下,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监
事,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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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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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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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进行通
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
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日前书面通知。如遇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
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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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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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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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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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
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帐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
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帐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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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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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
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4、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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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其及时改正。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
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
红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 督促其及时改正。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
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
红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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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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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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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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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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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合
称“报纸”)中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
(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家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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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分立。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
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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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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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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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名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
|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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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依照本条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依照本条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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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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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四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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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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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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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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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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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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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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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据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可依据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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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自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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