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鑫(30089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7月03日 21:57:10 中财网
原标题:*ST凯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对公司内控体系进行监督、核查,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专门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工程审计和核查、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计划和报告,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应建议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予以披露,并提出整改和防范的必要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其他内部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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