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鑫(300899):印章管理制度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为规范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加强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并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印章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印章的重刻、销毁应按照本制度对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印章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及规范的印章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部门机构章、业务专用章,以及一切法律认可的能够代表公司行为的印鉴、电子印章等。 第三章 印章刻制 第四条 对于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公司指定专人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经公安机关备案。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公司或部门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当天,办理专人需要将印章移交给总经理指定部门留样保存,做好启用登记,以便备查。 第四章 印鉴保管 第六条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其中,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 IT部协助制作和注销电子印章,提供技术手段保障电子印章信息安全。 第八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在指定场所使用保险柜存放,严禁随意摆放,不得擅自存放他处或借出使用。 第九条 财务专用章要与法定代表人章由不同人员分管。 第十条 印章保管员严禁随意将印章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员请假、调岗、离职时,需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二条 印章遗失或盗用。公司印章被仿冒、盗用、盗抢或丢失,应第一时间报公司总经理知晓,到公安机关登记废止并公开作废声明后,向相关管理机关重新提供公司相关资料重新刻制。同时,需要主动通知用印相对方,避免形成法律风险,及时挽回公司损失。如遗失或盗用的是各部门的一般印章,责任部门需及时在公司范围内发起失窃声明,总经理安排指定部门进行刻制、启用。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需要按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需要使用时由总经理审批。 2、财务印鉴专用章,需要使用时由财务总监审批。 3、部门机构章,需要使用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人使用印章时,应提交《印章使用申请表》,选择印章类型,列明盖章事由,并附上需加盖印章的文件或文件清单。未附需盖章文件,不得盖章。 第十五条 公司的电子印章的用章申请流程与实物印章用章流程一致。审批流程结束后,印章保管员对需要盖章的 PDF文件执行盖章并存档。 第十六条 申请与担保事项相关的盖章时,必须同时提供生效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第十七条 因公需要携章外出,须提前提交《外借资质申请表》,需要注明预计印章返还时间,并列明携章外出事由。携章人员须妥善保管印章,并确保外出期间印章使用安全,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所有文件均由携章人员完成盖章;携章人员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此期间申请事由以外的一切用章责任由携章人员承担。原则上需当天及时返还印章。 第十八条 流程审批结束后,将需要盖章的文件交至印章保管员处执行盖章。 第十九条 坚持先审批后盖章原则。印章保管员根据用章申请对相关用章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 坚持先签名后盖章的原则。部分文件或资料不能签名而需加盖公章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无正文、无其他标识的公文上盖印,所有盖章的文本资料不得是空白信纸、合同、文件等空白文件、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 第二十二条 对外签署的文件有两页以上的,原则上需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 印章重刻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仅以下原因可以重刻印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损坏、印章遗失、印章被窃或出现总经理认为有必要重刻印章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重刻印章,针对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将印章交回主管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并重新申领、刻制;针对无需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将印章交回公司总经理指定部门封存或销毁,并重新申领、刻制。 第二十五条 如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关键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可以销毁的已注销印章,要留存印模、集中销毁并做好登记。对于因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涉法涉诉等工作原因需要保留的印章,不得销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印章保管员需认真核对用章申请的合规性,申请用印文件与已审批用印文件内容的一致性等。 第二十八条 印章保管员因使用印章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非印章管理人员违法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当使用印章,一经发现应与印章保管员承担同等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若印章遗失,当事人、保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后一小时内上报,超过时限将对责任人按公司相关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处分。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将给予停职、留职和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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