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30084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附则 ............................................................................................................................. 6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7月 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以及与内外部审计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当届董事会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委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证券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检查审计工作和听取重大审计项目的情况汇报; (七)考核、评价审计职能部门的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审查、批准和调整年度审计计划并监督实施;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证券部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于收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证券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委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