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30084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包含全体独立董事,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但会议召集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一条 会议表决时,可以采取书面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独立董事对会议议案享有一票投票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审议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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