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300925):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03日 21:30:47 中财网
原标题:法本信息: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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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君泽君[2025]证券字 2023-017-5-1

致: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本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法本信息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法本信息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注销”)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监管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法本信息如下保证:法本信息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或误导;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3、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法本信息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3年 5月 3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3年 5月 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三)2023年 5月 3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四)2023年 6月 1日至 2023年 6月 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在公示时限内,没有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 6月 13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进行披露。


(五)2023年 6月 19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3年 6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3年 6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八)2024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作废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24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作废注销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5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 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归属条件成就、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2025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十二)2025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第二个归属/行权期的归属/行权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5年 7月 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 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四)2025年 7月 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五)2025年 7月 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背景

公司于 2025年 5月 20日召开了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28,708,945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6,926,350股后的 421,782,5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 0.6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股票期权完成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则股票权益的授予/行权价格与权益数量将依据本激励计划作以调整。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内容

1、调整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当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回购/授予/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时的调整方法为: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0
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
(1)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授予价格=(7.34-0.065)≈7.28元/股;
(2)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4.79-0.065)≈14.73元/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与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3、调整程序

关于本次调整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具体审议批准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与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作废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1名人员已离职,因此该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8,478股由公司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8,478份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作废注销的程序

关于本次作废注销事项公司已经履行的具体审议批准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作废注销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注销的原因、作废注销数量及作废注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的进展,公司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本法律意见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与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注销的原因、作废注销数量及作废注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文华 苏 清


陈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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