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002243):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03日 21:30:45 中财网
原标题:力合科创: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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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14号

致: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其中《董事会公告》确定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25年7月3日下午2:3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3日下午2: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科研楼十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由于公司董事长贺臻先生因公务安排无法出席,委托副董事长刘仁辰先生主持会议。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5年6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具体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7人,代表股份616,720,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4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08,505,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6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4人,代表股份8,215,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5人,代表股份10,063,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847,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4人,代表股份8,215,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6%。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序号议案内容
1.00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杨高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1.00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

 可参加表决的 股份(股)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 东616,720,823614,898,72399.7045%1,661,1000.2693%161,0000.026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241,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937%;反对1,6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64%;弃权16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9%。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杨高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16,720,823614,102,46099.5754%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杨高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选举票数为7,445,001票,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812%。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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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忠 张森林


_____________ 金 川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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