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科技(000409):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 于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龙奥西路 1号银丰财富广场 C座 19、20层 邮编:250014 19th-20th Floor, Block C, Yinfeng Fortune Plaza NO.1 Long’ao West Road, Jinan,250014 电话/Tel.:+86 531 8611 0949 8611 2118 传真/Fax.: +86 531 8611 0945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7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云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7月3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 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 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6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7月3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2025年 6月 1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7,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7月 3日(星期四)14:00 在公司二楼会议中心(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7-1号济南高 新万达J3写字楼)如期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 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3日9:15—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8,895,8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235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677,4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0971%。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上述参会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共 8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81,5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56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814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300,573,3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3330%。 4.现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 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审议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820,0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4%;反对 494,346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5%; 弃权 258,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28,23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778%;反对 494,346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70%;弃权258,95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52%。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中,关于审议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0《关于审议修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887,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8%;反对 479,746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6%; 弃权 206,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95,73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192%;反对 479,746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17%;弃权206,05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1%。 本次股东大会中,关于审议修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通过。 3.00《关于审议修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886,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5%;反对 503,146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4%; 弃权 183,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11%。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94,63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022%;反对 503,146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28%;弃权183,75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50%。 本次股东大会中,关于审议修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通过。 4.00《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925,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5%;反对 464,446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5%; 弃权 183,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833,932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85%;反对 464,446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57%;弃权183,15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8%。 5.00《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9,894,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0%;反对 470,646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6%; 弃权 208,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94%。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802,227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194%;反对 470,646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13%;弃权208,658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宋代玉 高丽娟 单位负责人: 郑继法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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