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艺文创(300640):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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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03日 21:10:4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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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德艺文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640 证券简称:
德艺文创 公告编号:2025-049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控股股东吴体芳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
艺文创”)股份116,065,5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32%)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体芳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
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以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9,329,802股
(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09,934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219,868股(含
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体芳先生出具的
《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吴体芳
(二)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体芳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116,065,5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32%;其中持有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及其孳生股份合计103,788,000股;通过认购公
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有股份9,652,509股;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2,625,060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及其孳生股份(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
4、减持数量和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9,329,802股
(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09,934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219,868股(含
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
行(即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法律法规、规范性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吴体芳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今吴体芳先生作出的所有承诺如下: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吴体芳 | 股份限售
承诺 | 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承诺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承诺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
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 2017年04
月17日 | 承诺1:2017年
4 月 17日至
2020年4月16
日;
承诺2:承诺人
在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持
续有效;
承诺3:2017年
4 月 17日至
2017年10月17
日。 | 承诺 1:承诺人的该
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承诺人严格履行该承
诺,未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承诺 2:承诺人的该
项承诺正常履行中。
承诺人严格履行该承
诺,未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承诺 3:公司未出现
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2017年 10月 17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情形,承诺人无
需延长公司股票锁定
期。承诺人的该项承
诺已履行完毕。承诺
人严格履行该承诺,
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
情形。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吴体芳 | 股份减持
承诺 |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上述两年期
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时,将按市价且不低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进行减
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
公告。 | 2017年02
月13日 | 承诺人在持有
首发前股份期
间持续有效。 | 承诺人未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
承诺人的该项承诺正
常履行中。承诺人严
格履行该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吴体芳 | 股份减持
承诺 | 承诺1:锁定期届满后,基于对发行人未来
前景的看好,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
股份;如因资金周转或投资需求,无法通过
其他渠道融资且不违背公开承诺的前提
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合
法合规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
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
行人发出公告;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承诺2:本人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转
让股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 | 2017年03
月30日 | 承诺1:承诺人
在持有首发前
股份期间持续
有效;
承诺2:2020年
4 月 17日至
2022年4月16
日。 | 承诺 1:承诺人的该
项承诺正常履行中。
承诺人严格履行该承
诺,未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承诺 2:承诺人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未减
持股票。承诺人的该
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承诺人严格履行该承
诺,未出现违反该承
诺的情形。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吴体芳 | 稳定股价
承诺 |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
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
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
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促使公司股
价尽快恢复至每股净资产及以上的水平。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出现上述情形
时,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及没有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按下列顺序尽快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为了稳定股
价,公司将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
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行为应当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
公司董事承诺就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
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时,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
诺就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公
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回购股份
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
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③单一
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
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 2017年02
月13日 | 2017年4月17
日至 2020年 4
月16日 |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未
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情形。
承诺人的该项承诺已
履行完毕。承诺人严
格履行该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 | | 股东净利润的50%。(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当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公司控股股
东应当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
于最近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
购股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
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控股
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控股股东增
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金额
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
现金分红金额的30%;③控股股东单一会计
年度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
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
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3)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符合下列任一
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合法合
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①控股股东增持
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
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
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有增持
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增持股份的价格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
酬的30%,但不超过100%。有增持公司股票
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
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
的股份。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
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将要求其接受
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1)公司回
购股票的启动程序:①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②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
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③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
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
日内实施完毕;④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
完毕后,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
份变动报告,回购股票不超过股本总额 5%
的部分,依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奖励给公
司员工;超过股本总额 5%的部分,将全部
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控股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 | | | |
| | | 启动程序:①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控股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
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拟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
起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自公司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
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承诺已
经实施或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
案终止执行: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
每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②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继
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
实施要约收购。 | |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吴体芳 | 招股说明
书信息披
露真实、
完整、准
确、及时
的承诺 | 承诺1:吴体芳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
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份
(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
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
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公
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
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及公司、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
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
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个交易日内,公
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
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
购新股、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公司原限
售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
况。(4)若上述公司回购新股、控股股东
购回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份、赔偿损失
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督促公司及
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 2017年02
月13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人的该项承诺正
常履行中。承诺人严
格履行该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 | | 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控股股东购回已
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
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
正情况。(5)本人以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
当年度或者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
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行承诺的担保。若
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
股份或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则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6)上述承
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2:吴体芳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上述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
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4)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
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个交易日内,公
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
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
购新股、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公司原限
售股份(若有)、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
进展情况。(5)若上述公司回购新股、控
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份(若
有)、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督促公司及时
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控股股东购回
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份(若有)以及赔偿
投资者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6)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
诺。(7)上述承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 |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吴体芳 | 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
报承诺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吴体芳先生作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1)不
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
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
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得动用公司
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公司未来如有
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
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
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体芳先生进
一步承诺: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 2017年02
月13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人的该项承诺正
常履行中。承诺人严
格履行该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吴体芳 | 严格履行
招股说明
书披露承
诺事项的
承诺 | 承诺1:吴体芳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保证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
列约束措施:(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
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
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在本人作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
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
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
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2:吴体芳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
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
约束措施:(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
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
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
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 | 2017年02
月13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人的该项承诺正
常履行中。承诺人严
格履行该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 | | 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
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
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吴体芳 | 同业竞争
承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体芳先生出
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
内容如下:(1)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
本人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经
营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
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2)自本承诺书
出具之日起,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
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生产的产
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其他企业;(3)本人保证,不利用公司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公司的正
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4)如公
司及子公司将来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公司
及子公司享有优先权,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再经营
同类业务;(5)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的
全部经济损失。 | 2016年03
月09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人的该项承诺正
常履行中。承诺人严
格履行该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以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不
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形。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吴体芳 | 其他承诺 | 为了保障公司及员工利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吴体芳承诺:在公司存续期内,
若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被有关权力机关或行政部门要求补缴
或行政处罚的,本人承诺无条件、全额代公
司缴纳,并承担相关罚款或损失的赔偿责
任,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损失。 | 2016年03
月09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人的该项承诺正
常履行中。承诺人严
格履行该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吴体芳 | 关联交易
承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体芳出具了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
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
济组织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
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友好协商、依法签订关
联交易协议,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严格遵守
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
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若违反上述
承诺,本人将依法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他
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 | 2016年03
月09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人的该项承诺正
常履行中。承诺人严
格履行该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以来,公司与吴
体芳先生及其相关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
市场公平原则进行,
定价公允,依法签订
关联交易协议,按照
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再融资时
所作承诺 | 吴体芳 | 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
报承诺 | 吴体芳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0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一)吴体芳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如下承诺:1、不
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
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
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
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
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
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二)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吴体芳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以
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
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
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
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 2020年06
月23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人的该项承诺正
常履行中。承诺人严
格履行该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再融资时
所作承诺 | 吴体芳 | 股份限售
承诺 | 本人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德艺文创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认购9,652,509股德艺文创
股票。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自德
艺文创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本
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的 9,652,509股
德艺文创股票18个月内不予转让。限售期
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减持操作。 | 2021年 3
月31日 | 2021年3月31
日至 2022年 9
月30日 | 承诺人该项承诺已履
行完毕。承诺人严格
履行该承诺,未出现
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
再融资时
所作承诺 | 吴体芳 | 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
报承诺 | 吴体芳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2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吴体芳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事宜做出以下承诺:(1)不越权
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
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
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
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
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二)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吴体芳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
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
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未来公司如
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
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
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自本
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
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 2022年05
月19日 | 长期有效 | 承诺人的该项承诺正
常履行中。承诺人严
格履行该承诺,未出
现违反该承诺的情
形。 |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相关减持主体将根据市
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吴体芳先生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减持主体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系控股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本次减持计划的
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吴体芳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