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飞凯材料(30039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进展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5-106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3月 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2025年 4月 9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根据公司 2025年度的经营规划,为支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划 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亿元(或等值外币)(含,该额度含 2025年前已履行但尚未全额归还的融资款项)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滚动循环使用。 针对上述申请的综合授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要求,为相关债务人所产生的债务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5亿元(或等值外币)(含)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和具体担保对象将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业务需要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在未超过预计担保总额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但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公司与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公司之间所获得的担保额度不得调剂。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股权质押、资产抵押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发生的担保事项如下: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皖(保证)字(2025)第 07591号),为全资子公司安庆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飞凯”)和兴业银行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编号:兴银皖(授信)字(2025)第 07590号)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庆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2946452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高新区香樟路 9号 法定代表人:邱晓生 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年 06月 30日 营业期限:2007年 06月 30日至 2032年 06月 29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表面功能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3、经查询,安庆飞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3、债务人:安庆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编号:兴银皖(授信)字(2025)第 07590号); 5、保证金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人民币 5,000万元债权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年 5月 31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4,2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02%;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1,48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7%。上述担保均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提供担保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皖(保证)字(2025)第 07591号)。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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