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深水海纳: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
(一)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李琴女士自身资金需求、西藏大禹经营发展需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计划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 3,545,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并按各自持股数量的比例等比例进行减持。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2025年 7月 25日至 2025年 10月 24日)。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李琴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大禹的相关承诺如下所示: 1、李琴女士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5%;①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8)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西藏大禹的相关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4)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5)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6)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应遵守前述承诺;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李琴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大禹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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