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300480):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原标题: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债券简称:光力转债 债券代码:123197 股票简称:光力科技 股票代码:300480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重要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对外公布的《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目 录 重要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 3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 11 第三节 发行人 2024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 12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 15 第五节 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核查情况 ························ 19 第六节 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情况 ······································· 20 第七节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 21 第八节 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 22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23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情况 ···································· 24 第十一节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 25 第十二节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 26 第十三节 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 27 第十四节 其他事项 ························································· 28 第一节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L TECH Co., Ltd. 二、注册文件及核准规模 本次发行已于 2022年 9月 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 2022年第 60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 11月 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4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元,发行总额为 40,000.00万元。 公司于 2023年 5月 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1,573,365.3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88,426,634.6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年 5月 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410C000227号)。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40,000.00万元可转债已于 2023年 5月 2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光力转债”,债券代码“123197”。 三、本次可转债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发行数量为 400.00万张,发行总额为 40,000.00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3年 5月 8日至 2029年 5月 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20%、第四年 1.80%、第五年 2.40%、第六年 3.00%。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 5月 12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 11月 13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5月 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1.46元/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光力科技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十五)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六)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已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期内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持续跟踪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偿债保障措施实施情况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1、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2、收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抽查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工作底稿; 3、查阅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5、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现场访谈; 6、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 2024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是全球排名前三的半导体切割划片装备企业,是全球少数同时拥有切割划片量产设备、核心零部件——空气主轴和刀片等耗材的企业,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划切整体解决方案,适配不同应用场景的划切需求。经过多年的耕耘,公司已与众多国内外封测头部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验和广泛的市场品牌知名度,在半导体切割精度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此外,以色列 ADT的特色切割设备可以实现陶瓷、玻璃、PCB等厚硬材料或大尺寸材料的高精度切割,在该细分领域具有领先优势。以色列 ADT软刀同样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客户认知度极高。 全资子公司英国 LP是半导体切割划片机的发明者,数十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加工制造经验和切割工艺,尤其在加工超薄和超厚半导体器件领域具有全球领先优势。LP生产的高性能高精密空气主轴定位精度已达到纳米级,在满足客户对高性能主轴和新概念主轴需求方面在业界居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在电子工业中的切割、汽车工业的喷漆、接触式透镜行业的金刚石车削等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和客户认可度。 最近几年,公司开发了一系列国产切割划片机,其中 8230作为一款行业主流的 12英寸全自动双轴切割划片机,性能处于国际一流水平,已经进入头部封测企业并形成批量销售,成功实现了高端切割划片设备的国产替代。同时公司紧跟客户的不同工艺发展需求,为客户提供多样性的产品组合和服务,基于 8230技术平台,公司陆续推出了 82WT、8230CF、8230CIS、8230IR、8231等高端机型,JIGSAW7260以及激光划片机 9130。 安全监控业务方面,公司持续不断地进行产品迭代,在煤矿安全生产监控领域保持一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领先优势。公司在煤矿安全生产监控领域深耕多年,是在国内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煤矿安全生产监控装备企业。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一、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8号)的决定,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 40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年。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4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1,573,365.3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88,426,634.67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 410C000227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如下: 单位:元
三、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及实际使用情况 光力科技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4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精密高刚度空气主轴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用途一致,募集资金的使用审批均依照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存在资金挪用等情形,但投资项目进展较为缓慢(详情见公司《2024 年度报告》《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投入进度较《募集说明书》的投资规划存在滞后,公司已对其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 2025 年 5 月 31 日延至 2027 年 5月 31 日(详情见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人民币 3,384.14万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 2027年 5月 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发行人2024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披露内容一致,详见下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和相关协议约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不存在应披未披或者披露信息不准确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情况 发行人于 2024年 5月 8日支付自 2023年 5月 8日至 2024年 5月 7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为“光力转债”第一年付息,票面利率为 0.40%(含税),即每 10张“光力转债”(面值 1,000元)利息为 4.00元(含税)。 发行人于 2025年 5月 8日支付自 2024年 5月 8日至 2025年 5月 7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为“光力转债”第二年付息,票面利率为 0.60%(含税),即每 10张“光力转债”(面值 1,000元)利息为 6.00元(含税)。 第七节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一、发行人偿债意愿情况 发行人于 2025年 4月 28日公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年付息的公告》,并于 2025年 5月 8日支付“光力转债”2024年 5月 8日至 2025年 5月 7日期间的利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中信证券将持续掌握受托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等事项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 二、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 2023年和 2024年,发行人主要偿债能力指标统计表如下:
发行人经营业绩 2024年较 2023年有所下滑,但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目前偿债能力可控。 第八节 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一、增信机制及变动情况 本次可转债无增信措施。 二、偿债保障措施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分析 发行人制定《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各项偿债保障措施。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度,发行人未出现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情况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于 2022年 2月21日出具《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2】第 Z【368】号 01),光力科技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 中证鹏元于 2023年 4月 13日出具《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3】第 Z【499】号 01),光力科技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 中证鹏元于 2024年 6月 25日出具《2023年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跟踪第【85】号 01),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光力转债”信用等级为 A+。 中证鹏元于 2025年 6月 25日出具《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 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5】跟踪第【482】号 01),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光力转债”信用等级为 A+。 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可转债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 第十一节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2024年度,发行人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未发生变动。 第十二节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 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2024年度,发行人未发生与其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节 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 情况 2024年度,发行人不涉及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节 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中信证券与光力科技签署的《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 3.4 条规定: “3.4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1)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甲方主体评级或甲方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 (4)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以及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违约; (5)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出售或转让资产,资产金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甲方分配股利,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11)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或上述相关人员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发生变更或涉及重大变动; (13)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以及甲方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发生变动的; (16)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其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 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17)本次可转债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债券停牌的,以及债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债券停牌后复牌的; (18)甲方及其主要子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9)甲方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经营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遭遇自然灾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的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20)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甲方为本次可转债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 (21)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23)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24)本次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25)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26)甲方董事会提出本次可转债换股价格调整方案; (2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8)发生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可转债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对公司 2024年度以及期后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涉及的《受托管理协议》第 3.4条列明的重大事项做如下披露: (一)权益分配及转股价格的调整 司 2025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公司截至 2025年3月 31日总股本 352,829,602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及后续分配。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由于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红利派发总额。公司对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情况详见本节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光力转债”自 2023年 11月 1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期限至 2029年 5月 7日,初始转股价格为 21.46元/股。“光力转债”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所示: 1、2023年 6月 28日公司发布公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股份于 2023年 6月 30日上市,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光力转债”的转股价格自 2023年 6月 30日起调整为 21.43元/股。 2、2023年 9月 1日公司发布公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批次股份归属不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二批次归属股份于 2023年 9月 5日上市,此次归属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经计算,“光力转债”转股价格不变。 3、2023年 10月 27日公司发布公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公司于 2023年 11月 6日实施 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52,109,1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499834元人民币现金。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中国证监月 6日起调整为 21.28元/股。 4、2024年 1月 31日公司发布公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股份归属不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股份归属股份于 2024年 2月 5日上市,此次归属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经计算,“光力转债”转股价格不变。 5、2024年 5月 7日公司发布公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股份于 2024年 5月 13日上市,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光力转债”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5月 13日起调整为 21.25元/股。 6、2024年 5月 24日公司发布公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公司于 2024年 6月 3日实施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52,770,891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303,700股后的 351,467,1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如下:以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后的每股现金分红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7,573,359.55元÷352,770,891股=0.0498152元(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根据《募集说明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光力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P1= P0-D =21.25-0.0498152=21.20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 21.20元/股。因此,“光力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21.2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 2024年 6月 3日起生效。(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