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301408):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六)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细则如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细则中特别说明外,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细则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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