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301408):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人选建议,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当1/2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3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有紧急事项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提名委员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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