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301408):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03日 10:15:34 中财网
原标题:华人健康: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
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主要包括: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
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回避。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应提交董事会
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
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作
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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