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301408):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五条 内审部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以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必要时外聘审计机构或专业审计人员帮助执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验,以保证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审计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 归档。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审部应当责 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 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 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细则如与我国有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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