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银股份(002177):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03日 10:01:18 中财网

原标题:御银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37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若干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将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修订《公司章程》,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废止《公司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二、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及制定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相关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并制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类型审议生效
1《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7《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9《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2《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8《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9《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1《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2《董事长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3《经理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6《内部审计制度》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7《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0《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述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经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通过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2日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 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6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为 1元人民币。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为 1元人民币。
   
8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10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1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12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13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14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5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16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7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 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18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9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21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 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 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删除
   
   
   
   
   
   
   
22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3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24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5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26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7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 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明确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8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担保; ……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定义,适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关于“关联方”或“关联人”的定义,适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
   
29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30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31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32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 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3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 日且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 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34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5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36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37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38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39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0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1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七)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2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股东权利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将单独计票结果及时 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股东权利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将单独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 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43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44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 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 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另有特别规定外,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应当在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经过充分酝酿的基 础上,由董事会提出;凡经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亦可提交会议参 加选举。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 列情形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每位董事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另有特别规定外,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应当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经过充分酝酿的基础上, 由董事会提出;凡经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亦可提交会议参加选举。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 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到会代表按持有股 份所拥有的表决权投票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 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除不得存在本条第五款情形外,还 应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除不得存在本条第四款情形外,还应 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 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45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46第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 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删除
   
   
47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8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49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50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51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2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53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54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 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5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56新增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57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8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二名。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 委员会的具体设置、主要职责等由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 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详细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二名,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59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60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61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 至少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至少三 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62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所称“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第(四)、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 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第(四)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63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用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用 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64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65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 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三)项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 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果上述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 别职权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等规定对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三)项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66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67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68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方法应当 依法规范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 事履历表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 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 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 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方法应当 依法规范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 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 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 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 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 消该提案。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 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任。独立董事辞 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
   
69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70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71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 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提供专业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 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 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行使职权。
   
   
   
   
   
   
   
   
72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 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关系;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 部控制;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73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当在 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以前以邮寄、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 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发出会议通知可不受前述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 通过。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临时会议应当在会 议召开两个工作日以前以邮寄、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形 式送达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发出会议通知可不 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74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75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76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77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注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注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78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设置和其工作 条例由董事会决定和制订。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一百五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人员构成设置及其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79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经理及副经理
   
80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81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 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82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83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8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 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 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受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副总经理协助完成本章程和董事会 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总经理分配的分工和分 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副经理受经理的直接领导,副经理协助经理完成本章程和 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并具体负责经理分配的分工和 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
   
   
   
   
   
   
   
   
   
85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 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86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删除
   
   
87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 录; ……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的。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四)有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的。
   
88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 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 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 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 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 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 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 《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89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0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91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92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93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9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 (一)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制度: (一)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 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
 ……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条件的前提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如必要时,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其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条件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 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其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95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96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97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98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99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00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101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102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103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 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邮 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104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 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 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为发出电 子邮件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105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 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 事会决议。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 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106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07新增第二百〇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8新增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09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10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1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2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13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114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15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16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7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18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119第二百一十九条 除另有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一条 除另有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120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121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 中本章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新增)、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一款至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二款至第五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至第四款、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条第二款 至第三款、第二百〇六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23年修订)所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修订)于 2024年 7月 1日正式施行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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