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00256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浙江步森服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浙 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6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7 月2日(星期三)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6月1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述《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取 消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 充通知的公告》,统称为《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日(星期三)15时00分 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 433号3—1号楼 301-310 室(金沙中心B1栋301-310室)召开。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 48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78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0 人,持有 公司股份数 38,817,3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9546 %。据此,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5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 39,303,8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924 %。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将 及时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02选举黄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7,247,727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913,967 股。 1.03选举杨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945,526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611,766 股。 1.04选举刘锋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穆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5,531,411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197,651 股。 2.02选举王新立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4,375,507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3,041,747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959,037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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