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60366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03日 09:51:07 中财网
原标题:五洲新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T. +86 21 52341668 F. +86 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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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年 7月 2日 14时 00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泰坦大道 1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秦桂森律师、罗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15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7月 2日至 2025年 7月 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会议于 2025年 7月 2日 14时 00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泰坦大道 1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名,代表公司股份 134,507,200股。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587人,代表股份 25,320,297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现场出席会议人员外,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出席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股数比例 (%)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 件的议案159,443,23799.7595338,6600.211845,6000.0287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 值159,381,53799.7209401,8600.251444,1000.0277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159,445,33799.7608333,8600.208848,3000.0304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159,433,73799.7536334,9600.209558,8000.0369
2.04发行数量159,382,13799.7213393,7600.246351,6000.0324
2.05发行价格、定价基准 日及定价原则159,378,03799.7187399,2600.249850,2000.0315
2.06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 期159,444,33799.7602332,9600.208350,2000.0315
2.07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159,449,73799.7636321,5600.201156,2000.0353
2.08上市地点159,447,73799.7623323,3600.202356,4000.0354
2.0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 配利润的安排159,456,33799.7677323,2600.202247,9000.0301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 期159,446,33799.7615323,1600.202158,0000.0364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159,435,03799.7544333,4600.208659,0000.0370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159,452,53799.7653315,9600.197659,0000.0371
5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159,442,43799.7590325,9600.203959,1000.0371
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5-2027年)的议 案159,496,63799.7929268,8600.168262,0000.0389
7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回报措施和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159,459,63799.7698300,9600.188366,9000.0419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159,480,23799.7827286,1600.179061,1000.0383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159,464,83799.7730305,9600.191456,7000.035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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