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688639):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03日 09:40:32 中财网
原标题:华恒生物: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9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7/92025/7/102025/7/10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1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496,6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496,6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025年6月13日,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公司股本总数由249,723,997股增加至250,115,693股。2025年6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50,115,693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496,600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249,619,093股,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人民币62,404,773.25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1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49,619,093股×0.2500元)÷250,115,693股≈0.2495元。

2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95元)÷(1+0)=(前收盘价格-0.249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7/92025/7/102025/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

(2)除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郭恒华、宁波睿合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恒润华业投资有限公司、郭恒平。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2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51-65689046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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