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839719):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5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做出了决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不存在尚需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四)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公司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8日15:0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7月17日15:00—2025年7月18日15:00。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六)出席对象 1.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3.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会将聘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会议地点 宁新新材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1); 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2)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附授权委托书);(3)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人股东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网络投票登记按照中国证券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二)登记时间:2025年7月17日14:00 (三)登记地点:宁新新材会议室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田家利 联系电话:0795-4607588 (二)会议费用:自理 (三)临时提案请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 五、备查文件 (一)《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2日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25年7月18日召开的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25年7月18日召开的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证件号: 受托人证件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3、请受托人携带本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出席股东会。 4、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为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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