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00083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02日 19:01:08 中财网
原标题:鲁西化工: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
7月2日14:30通过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山
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律师邢建枢、田哲出席了现场会议,并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
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
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25年
6月17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6月28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
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一)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日14:30在山东聊城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月 2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三)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7月2日9:15至2025年7月2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48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1,046,975股,占公司总股
份1,910,172,451股的51.36%。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9,060,2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7%。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32,200,0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8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共47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846,928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2.557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
表决:
(一)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
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
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
下:
1.01选举崔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977,553,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39%。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566,273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8783%。

表决结果:崔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姚立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977,633,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6520%。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646,649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0421%。

表决结果:姚立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7月2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鲁西化工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页)。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签章处)
负责人:孙辉
(签字)

邢建枢 律师
(签字)
田 哲 律师
(签字)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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