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001283):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公司根据发展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薪,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重大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 (一)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三)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代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移交。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委托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七)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及其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第十四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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