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001283):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诚信、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由公司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违反劳动合同解聘总经理,给总经理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董事兼任总经理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事项(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外)的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和评估价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的其他事项。 上述收购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 超过本条规定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财务、会计活动是否符合董事会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指导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作好财务核算工作,确保公司财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 (三)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研究分析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分析和建议;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总经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金额达到股东会标准)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条 总经理违反以上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公司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各部门。各部门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事务进行专业管理和协调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体系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负责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子公司管理、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对外投资计划、员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等提出方案,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协调处理公司日常工作,召集召开经营决策会,审议决定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要事项及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考核责任,提交董事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经董事会、董事长授权,对经营以外的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拥有审批权,对执行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汇报。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负责审批公司内部考核分配方案(奖励工资兑现)。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和评估,加强投入和产出管理。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切实推进公司技术创新和现代化管理,挖潜增效,降低成本和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重视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技术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管理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根据其授权和管辖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努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净利润等。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的,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公司的实际,导致总经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造成总经理不能完成年度利润指标,总经理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根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提前终止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等,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 (二)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的“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