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物(60060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 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 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公司人力 资源部与综合办公室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两名 委员会委员提议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公司证券部应协助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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