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物(60060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广汇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本制度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 完成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定期报 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不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 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 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应当披露的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向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 述标准,也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已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具体 如下: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负有直 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3、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4、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5、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6、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 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7、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 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 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因经营状况恶化进行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5、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6、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7、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8、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9、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职 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收集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 息。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指定信息收集人组织 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收集报告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部门、各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三)各公司、各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将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以定期或实时报告的形式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 (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各部门、各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和指定信息收集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1、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的要求, 按时报送相关的资料。 2、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 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 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 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3、协调组织持续性信息披露所需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告。 4、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内部传达。 5、各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6、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或可以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 7、负责协调接待到本公司访问的机构投资者,确保介绍的内容 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8、信息保密。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各部门、各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和指定信息收集人,在报告本制度规定事项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1、所涉事项的协议书或其草稿; 2、董事会决议或有关权力机构决定的书面文件; 3、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4、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及有关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5、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可行性报告、如事项 涉及其他公司的则提供草拟公告等)。 (六)各部门、各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和指定信息收集人 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该指派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在五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的信息披露职责: 1、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起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有关规则和要求; 3、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4、协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制度的有关要求; 5、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相关文件资料; 6、在公司可能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时,应当 及时予以提醒; 7、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 门、各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由证券部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 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 计委员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证券部 负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给予配合。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起草和编制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定期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三)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部门提供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数据 资料,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等内、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审计报告等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 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五)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 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通知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 (六)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在接到公司证券部关于编 制定期报告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对该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公司证券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汇总、 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以及子公司、参股公司进行核查后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八)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 报告草案后,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作出董事会 决议。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程序及要 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当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项是否需经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议以及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需经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董事会需向董 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公司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四)不需经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议但需披露的重大事项,由 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以董事会名义披露的临时报 告提交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程序及要求 进行披露。 第五十八条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 业务所配发的数字证书由董事会秘书保管,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使用外,不得他用。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 规定和要求办理直通车业务时,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六十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将依法披露信息,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发布。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募集说明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 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报纸、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 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 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 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 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 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根据情节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三万元以下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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