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物(60060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02日 18:46:04 中财网
原标题:ST广物: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分)公司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部门,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
开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
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商议、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十九条 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
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
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
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将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其他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
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3日
附件: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序 号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 法人名称身份证号码/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职务/岗位/部 门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内幕 信息 内容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登 记 时 间知悉 内幕 信息 时间登 记 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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