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北制药(600812):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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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02日 18:46:0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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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北制药: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2 证券简称:
华北制药 公告编号:临2025-039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担保对象一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8,000万元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12,000万元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担保对象二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30,000万元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49,014.80万元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担保对象三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 | 5,000万元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20,000万元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9,000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180,794.80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33.55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6月,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广安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
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诺公司”)、
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坦公司”)开展的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
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开展的流动资金借款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为爱诺公司、金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8,000万元、30,000万元;为华胜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金额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爱诺公司、金坦公司、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12,000万元、49,014.80万元、20,000万元。(含本次)(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6日、2025年6月1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309,500万元,其中为爱诺公司、金坦公司、华胜公司提供担保分别不超过20,000万元、60,000万元、2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6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爱诺公司、金坦公司、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
法定代表人 | 胡晓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2601702681W |
成立时间 | 1996年03月29日 |
注册地 |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31
号 |
注册资本 | 6,660.560009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肥料生产
兽药生产;兽药经营;生物农药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卫生用杀虫剂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
纯化、合成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
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 |
| 装的包装种子);农业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3月31日
/2025年1-3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53,120.75 | 47,200.76 |
| 负债总额 | 32,777.60 | 27,175.16 |
| 资产净额 | 20,343.15 | 20,025.60 |
| 营业收入 | 11,886.81 | 45,822.01 |
| 净利润 | 317.54 | 1,593.51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6.85%,公司全资子公
司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7%,交
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38% |
法定代表人 | 程俊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000601703350Y |
成立时间 | 2002年04月02日 |
注册地 | 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南大街106号 |
注册资本 | 18,505.1637万元人民币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经营范围 | 研究、开发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医药产品;生产
销售预防用生物制品(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
治疗用生物制品(人促红素注射液、注射用人粒细胞巨
噬细胞刺激因子、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小容量注
射剂(那屈肝素钙注射液、依诺肝素钠注射液)、奥木替
韦单抗注射液;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道路
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仓储服务(法律、法规及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3月31日
/2025年1-3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87,297.09 | 376,965.99 |
| 负债总额 | 137,146.01 | 138,099.97 |
| 资产净额 | 250,151.08 | 238,866.02 |
| 营业收入 | 39,247.87 | 155,915.18 |
| 净利润 | 11,285.05 | 46,084.06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2.2611%,建信金融资
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7389% | | |
法定代表人 | 程启东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2601702614Y | | |
成立时间 | 1995年05月04日 | | |
注册地 |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8号 | | |
注册资本 | 23,747.51万元人民币 |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生产无菌原料药、原料药(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展开经营
范围);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的销售;医药咨询服务;药
品的研发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农
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3月31日
/2025年1-3月(未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
| |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88,671.46 | 87,146.73 |
| 负债总额 | 32,518.17 | 31,950.89 |
| 资产净额 | 56,153.29 | 55,195.84 |
| 营业收入 | 9,523.36 | 36,047.19 |
| 净利润 | 917.97 | 3,442.35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序
号 | 被
担
保
对
象 | 债权
人 | 合
同
名
称 | 保证金
额(万
元) | 保证
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其他
股东
是否
提供
担保 | 是
否
存
在
反
担
保 |
1 | 爱
诺
公
司 | 农行
广安
支行 | 保
证
合
同 | 8,000 | 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 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
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
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保全保
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
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
用。 | 1.主合同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2.债权
人和债务人就主合
同债务履行期限达
成展期协议的,保
证人同意继续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保
证期间自展期协议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3.若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主合
同约定的事项,导
致主合同项下债务
被债权人宣布提前
到期的,保证期间
自债权人确定的主
合同项下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起三年。 | 否 | 否 |
2 | 金
坦
公
司 | 农行
广安
支行 | 保
证
合
同 | 30,000 | 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 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
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
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保全保
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
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
用。 | 1.主合同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2.债权
人和债务人就主合
同债务履行期限达
成展期协议的,保
证人同意继续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保
证期间自展期协议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3.若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主合
同约定的事项,导
致主合同项下债务
被债权人宣布提前
到期的,保证期间
自债权人确定的主
合同项下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起三年。 | 否 | 否 |
3 | 华
胜
公
司 | 兴业
银行
石家
庄分
行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5,000 | 最高
额连
带责
任保
证担
保 |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
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
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
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
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
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
同项下债权人对债
务人所提供的每笔
融资分别计算,就
每笔融资而言,保
证期间为该笔融资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的约定宣布债务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
期间为债权人向债
务人通知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 | 否 | 否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爱诺公司、金坦公司、华胜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至2025年3月31日,爱诺公司、金坦公司、华胜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1.70%、35.41%、36.67%。本次担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爱诺公司、金坦公司、华胜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对子公司的担保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
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80,794.80万元,占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33.55%,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71,794.80万元,占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31.88%;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为9,000万元,占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1.67%。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担保9,000.00万元,截至报告日该借款已逾期。2010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焦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贷款18,190.00万元及利息358.5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款中的5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10年12月24日临2010-018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诉中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11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8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曾用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金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中信金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03140065-2号、债转20150123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宝德集团。宝德集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根据天眼查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64%,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团的全部债务,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风险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