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300190):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25-061 债券代码:123049 债券简称:维尔转债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2025年7月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月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李月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宗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李月中、独立董事戴晓虎、独立董事朱孔阳三位委员组成,董事长李月中任主任委员;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高允斌、董事长李月中、独立董事朱孔阳三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高允斌任主任委员;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戴晓虎、董事长李月中、独立董事高允斌三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戴晓虎任主任委员;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朱孔阳、董事长李月中、独立董事高允斌三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朱孔阳任主任委员。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李遥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公司总裁提名,同意聘任黄兴刚先生、王亚东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公司总裁提名,同意聘任何健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杨刚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同意聘任沈娟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机械”)因经营需要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1,200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拟为该笔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次担保能够为金源机械的日常经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该担保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维尔利餐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维尔利餐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餐厨”)因经营需要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1,200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拟为该笔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次担保能够为常州餐厨的日常经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公司董事会拟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该担保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附件: 相关人员简历 一、李遥先生,男,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毕业于厦门大学,滑铁卢大学及密歇根大学,分别获化学学士、计算科学和数学学士及量子化学硕士学位。2016年加入本公司,历任国际部经理,总经理助理、集团副总裁。2017年起任子公司北京汇恒董事长。2016年 6月 13日起任本公司董事。2023年 4月起任公司总裁。 截至本公告日,李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李遥先生与非独立董事李月中先生系父子关系,除此以外,李遥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黄兴刚先生,男,出生于 1975年 10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8月至2007年4月任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任哈尔滨德长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站长、总经理助理。2009年10月加入本公司,2009年10月至2021年6月任公司监事会监事,2021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自2022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黄兴刚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王亚东先生,出生于1983年1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6年至2019年任公司市场总监,2019年至今历任公司固废事业部副总经理、环境事业部总经理。2021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亚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何健先生,男,出生于1983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学士。2005年至2008年就职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0年就职于盈德气体(常州)有限公司,2010年5月至2013年12月就职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2月至2021年10月,历任公司财务主管、财务经理职务。2021年10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健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杨刚先生,男,1987年5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高级经济师。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在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从事公司金融业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江苏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3年12月至2022年6月,历任公司证券投资部专员、副经理、经理。2022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刚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6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六、沈娟女士,女,出生于1990年9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2年6月至今任职于公司证券部,2013年11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6年6月20日起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公告日,沈娟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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