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300225):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于绪刚)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于绪刚,作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于绪刚,男,196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8月至今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任高级合伙人。2022年4月1日起至今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同时兼任大丰港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310.HK)独立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919.SH)独立董事、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20.SH)独立董事、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600155.SH)独立董事、西安吉利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大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不曾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已将独立性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阅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2024年,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4年度,本人担任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履行相关职责,本人任职期间内,参与审议了如下会议: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 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积极主持与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3、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25年结合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度审计计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与年审会计师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控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情况及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做好相应工作记录。本人通过参加公司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不定期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通过会议、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专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媒体报道等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影响,切实督促公司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024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现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次股东大会,并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通过会前沟通、日常联系等方式,协助本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董事会全面及时地提供相关资料,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认真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保证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均充分征求本人的意见。公司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 (七)法规政策学习情况 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及时掌握新的规定,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判断和履职能力,对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能力,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上述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1、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4年 6月 28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自 2022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在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具备从事上市公司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本人同意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原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项目排期、人员工作安排等原因,经充分沟通、协调和综合评估,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的审计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 2024年 2月 2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吴纯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 2024年 7月 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由罗甸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同时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罗甸先生上述职务的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执行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吴纯超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董事会同意聘任何俊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吴纯超先生与何俊龙先生上述职务的任期与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审查了上述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要求。公司提名、审议、聘任流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就相关事项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运作情况,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秉承审慎、勤勉、独立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共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公司决策水平,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于绪刚 2025年7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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